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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熏蒸托盘

ld乐动体育app官网:余姚法院三位法官首次公开关于办案的这些要紧信息!

文字:[大][中][小] 2024-05-19 11:32:50    浏览次数: 1         来源: 来源:ld乐动体育网站 作者:LDSports乐动体育    

  原告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余姚某包装厂生产木托盘,总金额16万元。后原告将被告生产的木托盘以及相应的铁门出口到美国后,木托盘发生霉变,原告的美国客户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认为霉变是被告提供的木托盘质量问题引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总计44万人民币。

  被告抗辩:1、原告无法证实出口的铁门使用的木托盘是被告生产的;2、被告的木托盘在收货时已经验收合格;3、原告无法证明木托盘上存在的霉斑是木托盘本身质量问题引起;4、原告的美国客户提供的损失清单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且看顾宏斐如何抽丝剥茧。首先,关于原告出口货物使用的木托盘是否是被告生产的问题。原被告的订购合同中要求木托盘“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提供熏蒸处理合格凭证”“必须符合出口通关手续”等条文,证实木托盘是用于出口销售的。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木托盘数量、标识、时间与原告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一一对应。综上可以认定原告出口销售的铁门使用了被告生产的木托盘。

  其次,关于木托盘产生霉菌是否因木托盘质量引起的问题。被告提出的ippc认证标识系具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自行予以标记,且该标识认证处理目的在于除虫害,与木托盘是否会产生霉菌并不直接关联。从美国客户出具的两份信函中可以看出,木托盘部分存在霉斑,原因明显是由于热处理措施不到位不充分,并无其他明显引发霉斑的关联因素;多数木托盘支架存在霉菌,托盘本身没有观测到霉菌,可见在相同的环境因素和运输条件下,木托盘本身的木料质量存在差异。综上可以认定木托盘产生霉菌是其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

  再次,关于被告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赔偿损失的范围不能超过原被告之间订购合同的履行标的,即16万。因原被告之间的订购合同和原告与美国客户之间的出口销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被告并未参与原告与美国客户之间损失赔偿的协商过程。故在一般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

  法官有个成长过程:初期的成长依靠大量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最快捷的方式是选定一个审判领域自我加压,要求自己成为该领域具有尽可能全面知识储备的行家;后期的成长依靠法律思维的逻辑性和法律人的情怀,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法官的责任是将一条条冰冷的法律条文加以运用诠释给当事人,通过个案的审判引领当事人的法律信仰。

  91岁高龄的舒老,有三子二女,妻子病故后就长期独居,后因一次突发疾病被送医抢救后,舒老就住进了当地的老人公寓。舒老无力承担老人公寓的费用,所以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

  子女对赡养方式歧义较大,部分子女认为养老院生活费用成本太高,子女轮流照顾即可。部分坚持让舒老在养老院生活。

  史慧承办该案后,现场勘查了舒老原有住处,走访了当地村委会、邻居了解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经济情况,并多次与舒老沟通征求其本人意见。考虑到舒老原有房屋破旧,不适宜居住,且舒老也已习惯养老院生活,且五个子女未能就轮流照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认为舒老继续居住养老院安享晚年是最好的。对于赡养费的分担,结合走访中了解到的五位赡养人各自家庭经济情况,酌情判决收入相对较高且生活水平较好的子女适当多支付赡养费,而部分因疾病或生活困难导致无力支付赡养费的,判决少支付。

  在审判实践中应结合理性思维、经验思维,在力求事实与法律相统一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目的、利益取舍、风俗习惯等社会因素,达成内心确信的法律评判。法官不是作出统一模式化判决的电脑,真正评判一个法官专业化的标准应当是走出法庭,走进生活并能独立思考。我希望能够秉持这样的初心去做出每一个裁决。

  陈某借了180万元给顾某,因自己平时工作繁忙,就将收取债权的事委托给了潘某。谁知,潘某和顾某出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顾某只要支付14万元,放弃剩余166万元债权。陈某得知后不认同和解协议内容,顾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

  第一,根据鉴定结果,陈某与潘某签订的《委托书》中“代为承认变更……代收债权款”与其他内容不是连续输出形成的,故认定部分授权并非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陈某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授权潘某代为收取催讨借款,即陈某签字上面的授权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潘某收取顾某还款14万元的行为对陈某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潘某根据上述部分有效的《委托书》与顾某签订和解协议,属于超越代理权,该行为没有得到陈某的追认,因此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顾某对该《委托书》上授权内容存在明显矛盾的前提下未对该授权范围产生合理怀疑,也没有向陈某进行核实,没有尽到该有的审慎义务。

  日益提高的工作要求与尚待提升的裁判能力,是我在今后工作中将面临的主要挑战,而裁判思路的总结无疑是提升自身裁判能力的必由之路。

  “四维裁判”这一理念,正是从我六年的司法实践与司法体验,在数百起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逐渐积累总结所得。即在工作中注重从事实认定、规范梳理、理论探究、案例检索四个维度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四个维度正如四个面,可共同形成一个四面体,而这个四面体就是裁判最终的法律产品:判决书。我相信工作的需求与自身的企盼必将促使自已在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中,不断的自我总结。在自我总结中寻求自我提升,并最终获得自我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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