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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乐动体育app官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文字:[大][中][小] 2024-05-19 11:00:35    浏览次数: 1         来源: 来源:ld乐动体育网站 作者:LDSports乐动体育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我局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线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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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屠宰活动,履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三年以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生猪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4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能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各岗位工作的需要: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经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直接从事实验室检测检验工作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或同等学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过岗前培训。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培训,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按照本规范要求,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选择可能对生猪产品产生污染的区域;应避开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厂区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四)设有生猪和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间的面积与设施应当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单班(每班按7小时计)设计屠宰能力的生猪。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当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当按照每位检验检疫人员不小于1.5米计算,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检验实验室,配备满足日常检验检测需要的设施设备,能够开展水分等常见理化指标检测、“瘦肉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快速筛查,以及非洲猪瘟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等,设置产品储存库,储存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室和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产车间应当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地面不应积水。

  加工用水的管道应当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明沟排水口处应当设置不易腐蚀材料格栅,并有防鼠,防臭设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车间内应当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度应当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屠宰车间加工线操作部位的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照度200勒克斯,检验检疫操作部位的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照度500勒克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车间内应当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流动的方向应当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和工器具,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与生猪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当耐腐蚀、可反复清洗消毒,不与生猪产品、清洁剂和消毒剂等发生反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分区域配备必要的清洗和消毒设施设备,不同区域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得混用。

  生猪运输车辆入口处应当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

  屠宰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洗手设施、换鞋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车间内应当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远离车间的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当便于清洗、消毒,设施结构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病死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采用的处理方法应当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相关国家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进厂(场)生猪的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全面评估供应商(包括生猪饲养者、生猪经纪人、委托人等)的资质、生猪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做好评估记录和保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逐批对进厂(场)生猪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日期、生猪来源、数量、重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内容。

  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应当规定查验登记流程、生猪验收标准、生猪查验要求、不合格生猪处理、查验登记记录等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来源清楚,临床健康,佩戴畜禽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证明,符合生猪验收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确保证物相符、证物对应。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处理和待宰静养记录等内容。生猪临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静养待宰,根据不同产地、不同供货者、不同批次等对生猪实施分圈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一圈一档”的原则对待宰圈生猪实施档案管理,如实记录生猪供货者名称、生猪数量、来源、入圈时间、生猪批次等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严格遵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的规定,明确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或剥皮)、去尾头蹄、雕圈、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等主要屠宰工艺、参数和设备,并制作工艺流程图,在显著位置公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工艺流程设置屠宰生产岗位,制定主要岗位的操作规范,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岗位标识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日屠宰生猪前,应当检查工作环境、屠宰设施设备、工器具、容器等的卫生状况和运行使用状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如实记录生猪来源、供货者名称、生猪批次、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日期)等内容。

  (五)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与不可食用副产品、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等分区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八)可疑病害胴体、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等不污染其他肉类、设备和场地。已经污染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十)原则上不在屠宰生产过程中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作业。确需进行的,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生猪产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屠宰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屠宰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如实记录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护保养/维修项目、维护保养/维修日期、故障描述、维护保养/维修结果、人员签字等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化学试剂、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按规定采购、贮存、使用和处理,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领用人员签字、保管人签字、库存数量等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遵守生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通报驻场官方兽医,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贮存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入库数量和日期、贮存地点(区域)、贮存方式、保质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当在胴体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包装上市的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应当在包装上加施(贴、印)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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