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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乐动体育app官网:“暂估入账”被查补税+罚款1350万!

文字:[大][中][小] 2024-05-20 12:32:48    浏览次数: 1         来源: 来源:ld乐动体育网站 作者:LDSports乐动体育    

  会计生活中,如果是货先到,却未到,我们就无法准确地处理存货的价值,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一个存货入库的预估,也叫

  收入需要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因此,相比隐瞒收入而言,提高成本费用就显得相对简单易操作。如今的暂估成本往往涉嫌虚增成本,有偷逃税风险。

  最近看税务局稽查通告,发现胆子大的会计真是多。东莞有家企业,没有任何凭证,单凭暂估入账,就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经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暂估成本入账无任何原始凭证)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2〕151号),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 “工程结算成本-暂估”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及能证明对应成本列支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并查核和说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否有取得合法凭证和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有进行过纳税调整。(税务局要求提供凭证)

  你单位书面回复称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情况下你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企业答复,我们也没凭证,都是面向个人付款,已经冲销了)

  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上述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你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税务局认定: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企业虚增成本。给予企业补税+罚款套餐)

  小编评价:这家建筑企业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入账,又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直接核销。这样的省税方式可谓是即大胆,又愚蠢。即使该企业与税务部门关系再好,也一定会在某个时点被稽查出来。这种账务处理,就好比给企业安装了一个定时炸弹,且这个炸弹一定会爆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该种方式下,

  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率13%),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含税)。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暂估。待下月取得专票时,再冲销这笔分录,然后根据进项税票做正常业务处理。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预付了2万元的招待费用,月末还没收到,决定对这笔费用暂估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待下月收到后,发现招待费上的金额为2.2万元。会计做账时先要红字冲回上月的暂估分录:

  注意: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次月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时再冲回。

  跨年“暂估入账”其实只是前述暂估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比照处理,只是由于跨越年度会使一些会计科目发生变化,有些小伙伴就有点迷糊了。

  【例】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购进一批货物,但是没有取得,入库单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般情况下,到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的不能税前扣除,就要调整增加利润额,计算交企业所得税了。并且最好红冲掉,如果不红冲掉的话,以后稽查时存在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暂估的成本费用一定要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再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未取得相关就税前扣除的,不仅要调增企业所得税,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罚金!

  会计上做了暂估入账,但由于没有取得,税务并不认可,于是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那么暂估入账在税务上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政第一线、钱哥税课堂、猫叔说税、财务第一教室、国家税务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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